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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南镇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公告

发布日期:2025-06-03 09:58 信息来源:城南镇 浏览次数:

根据温政发〔2023〕40号《温岭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城南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申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时间

申请时间为2025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20日,逾期申请的不再受理。

二、申请地点

申请人通过浙里办申请,具体方法:打开浙里办→搜索公租房→选择: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确认或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确认→填写表格、刷脸,将相关资料拍照上传。

三、准入管理

(一)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不包括户口迁入城南的学生,下同)满18周岁且具有城南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温岭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温岭市统计局公布为准,下同);

4.申请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温岭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温岭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按温岭市统计局或主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商品住房销售总价除以商品住房销售总面积计算,下同)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不包含个体经营户,下同)中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总和不超过30万(以核查报告为准,下同);

(3)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轿(汽)车(营运车辆除外)。

(二)常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年满18周岁且具有城南镇户籍;

2.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温岭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温岭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温岭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家庭拥有不超过1辆且购入价(不含税,下同)为温岭市同期最低年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轿(汽)车(营运车辆除外,购入价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下同)。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自全日制学校毕业的次月起至申请公租房之日止(退役军人自退役之日起至申请公租房之日止)未满5年,且具有温岭城南户籍或持有温岭市公安机关签发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温岭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温岭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4.申请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人均货币财产低于温岭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温岭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家庭拥有不超过1辆且购入价为温岭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轿(汽)车;

5.主申请人在温岭城南镇范围内的现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现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1年及以上且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四)在温岭市城南镇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非温岭户籍的务工人员申请时需持有温岭市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温岭户籍(城南户籍除外)的务工人员申请时需提供有效居民户口簿;

2.主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温岭无房或所拥有的自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户36平方米或人均18平方米;

3.申请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温岭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申请家庭财产不应超过以下额度:

(1)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温岭市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温岭全市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申请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申请家庭拥有不超过1辆且购入价为温岭市同期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轿(汽)车;

5.主申请人在温岭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现用人单位工作,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者中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依法与温岭范围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5年以上且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5年以上。

(五)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是指直系家庭成员中符合条件并共同参与申请成员组成的家庭。未成年子女、服现役义务军人、服刑人员、在校大中专学生户籍已迁出本市的,可作为申请成员。每个申请家庭原则上不超过二代人;离婚或35周岁以上单身可作为一个申请家庭;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申请,可与监护人共同申请。夫妻2人或1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家庭单独首次申请的,除其他规定外,还需审核其子女在温岭范围内有无住房资助能力。

(六)本办法所称无房、自有住房和资助能力分别指:

1.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温岭无自有住房及在全市范围内无租住直管公房、职工宿舍、公租房及其他政府保障性住房。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安居房、房改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

2.自有住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在温岭所拥有的住房(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信息为准),多处住房需合并计算(包括已转让、析产、赠与、拍卖、没收、拆迁注销等时间在3年内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拥有的自有住房已被鉴定为D级危房并提供有效的鉴定报告的,可不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因重大疾病治疗需要而转让自有住房未满3年的,需提供有效的重大疾病证明,则所转让的住房不计入现有住房建筑面积;

3.住房资助能力是指资助对象在温岭拥有住房2套(每套建筑面积不少于36平方米)以上或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且人均住房面积48平方米以上。

(七)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指申请家庭在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通过申请家庭主动申报或者通过查询推算所得;如果申请对象对推算所得收入有异议的,市住建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方式推定收入;如果属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而无法获取相关数据的,则按温岭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以上方式按照就高原则推定。

(八)本办法所称货币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所有银行存款及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

(九)已轮候或入住的温岭城南新就业无房职工自全日制学校毕业(退役军人自退役之日起)满5年后,则按照本办法其他准入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公租房租赁资格,否则取消租赁资格。

四、申请办理

(一)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申请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离婚单身申请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未成年子女需与抚养人共同申请。

(二)温岭城南常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租赁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车辆等信息材料(如果属D级危房,需提供鉴定报告;因重大疾病治疗需要而转让未满3年的,需提供有效疾病及治疗依据;下同);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城南镇常住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婚姻状况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车辆等信息材料;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城南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3.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学历毕业证书(若是退役人员,则提供退役材料);

4.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车辆等信息材料;

5.主申请人正式有效劳动(聘用)合同或行政事业单位出具的正式在编人员材料,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城南稳定就业的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应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公租房保障申请表》;

2.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浙江省居住证》、婚姻状况材料;

3.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收入、存款、投资、房产及车辆等信息材料;

4.主申请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或中级及以上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5.主申请人正式有效劳动(聘用)合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养老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缴纳材料;

6.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公租房的分配

城南镇根据审核、公示结果,在2024年度公租房申请审核最后一批公示期结束后择期组织公租房抓阄分配。

 

城南镇人民政府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