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的通告(2025年第27号)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1家生产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5331081305930075手工绿豆面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2月18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温岭大溪登云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温岭市荣华面厂的手工绿豆面进行抽检。2025年3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2025FW0111的检验报告显示,上述手工绿豆面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1日向当事人温岭市荣华面厂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手工绿豆面。经查,当事人为从事手工绿豆面生产的食品小作坊,在2024年7月5日共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手工绿豆面20千克,至案发,以18.4元/千克的价格向台州市三和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温岭大溪登云南路分公司销售完毕,经营额总计368元,货值为368元。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联系并召回上述不合格批次手工绿豆面4千克。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手工绿豆面,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处罚〔2025〕361号的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召回的涉案手工绿豆面4千克;2.没收违法所得368元;3.罚款30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