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叶某某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案

发布日期:2025-06-27 10:32:1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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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收到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温市监案移〔2025〕901号),并于2025年2月11日对位于温岭市松门镇某地血粉饲料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加工猪血生产血粉饲料的行为,但当事人不能提供《饲料生产许可证》。2025年2月14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温岭市松门镇某地配置了血粉加工设备,于2025年1月初在未取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生产血粉饲料。自开始生产至2025年2月11日,当事人共生产血粉饲料8645斤,并以1.2元/斤的价格卖给鱼塘养殖户潘某某和林某某,共计收入10374元。

2025年4月29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零叁佰柒拾肆元整(¥10,374.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捌佰柒拾元整(¥51,870.00)。

法律视点:

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能有效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方可生产相关产品。当事人在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饲料生产车间违规生产,生产的成品无质量安全保证,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隐患,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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