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解读】《温岭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以下简称“履约验收”),提升政府采购质量和绩效,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 号)《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 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采监〔2017〕11 号)等规定。
三、主要内容
1、启动验收、制定验收方案:采购合同签订并备案之后,供应商按照合同约定向采购人书面发起验收申请,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验收组织机构”)在收到供应商验收申请时准备项目验收,并书面通知供应商。验收组织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详细的采购项目验收工作方案。
2、成立验收小组: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可以邀请参加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
3、组织验收:验收小组应当按照验收方案独立开展验收。
4、出具验收书: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委托第三方检测的,需附上检测报告。采购人应当根据验收报告明确验收意见,并盖章确认。
5、验收不合格的处理:采购人应责令供应商采取补救措施,向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及时处理。整改结束后,重新验收。
6、验收费用支付:属于首次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由采购人承担;属于首次验收不合格,重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如采购合同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无约定,由采购人承担。
7、验收资料归档。验收资料保存期为从验收结束之日起十五年。
四、适用对象
温岭市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工作,不包括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项目。
五、注意事项
1、采购人: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采购人应当切实做好履约验收工作,完善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履行验收义务,出具验收意见,及时处理履约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发现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2、采购代理机构:受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范围内,组织项目验收工作,协调解决项目验收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履约异常情形及供应商违约失信行为等。
3、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项目,并配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做好项目验收,提供项目验收相关的技术资料、合格证明、检测报告以及验收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材料。
4、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活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和督促采购人严格履行验收义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关键词解释
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行为。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江陶舜(温岭市财政局党委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0576-86086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