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6-19 12:23: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人社罚催告字〔2025〕000012号
温岭市飞城鞋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你作出温人社保罚决字〔2024〕第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1月2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科室: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6-86221795。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