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发布日期:2025-06-19 12:23:35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
分享至:

温人社罚催告字〔2025000012

温岭市飞城鞋业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2月17日对作出温人社保罚决字〔2024〕第000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你(单位)于202512日前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以下义务:1、缴纳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温岭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到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4.本机关联系方式:联系科室:温岭市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联系地址: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66号,联系电话:0576-86221795

温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9日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