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告送达(王伊富、王菊兰)

发布日期:2025-06-13 16:06:29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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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伊富、王菊兰:

本机关于2025年5月7日收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移交函(台温自然移交【2025】20号)。据函所述,你方于2000年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67号温岭大厦南裙房西侧建设楼梯间,占地面积147.82平方米。就你方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你方户口登记住址即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路31号已不属你方所有,故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温综执询通字2025-6-296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温综执询通字2025-6-296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6月12日  

附件:1、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温综执询通字2025-6-296号)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通知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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