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5-30 16:30:2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5年5月12 日作出的浙土审〔2025〕70号《浙江省人民 政府关于台州1号公路温岭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 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台州1号公路温岭段( 一期)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松门镇海韵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364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1513公顷,建设用地0.0954公顷,林地3.1182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 2023〕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按《台州1号公路温岭段(一 期)工程红线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五 、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 ,组织有关部门实 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5〕7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台州1号公路温岭段(一期)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 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 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