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5-1099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征补〔2025〕6号
- 成文日期:
- 2025-05-14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决定书
征收人:温岭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温岭市人民东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马厉财,职务:市长
被征收人:王香云。
2023年10月16日,本机关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北街道两高联络线城北枢纽区域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3〕31号),并于当天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该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因被征收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温岭市城北街道两高联络线城北枢纽区域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最终抽签选定评估机构为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约期限为2023年10月21日至2023年11月21日。
被征收人王香云坐落于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201号的房屋房产权证号为城区125791号,证载建筑面积为186.07㎡,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温国用(2003)第G04910号,用途为住宅用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至2073年6月2日。
被征收人王香云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王香云就上述房屋征收补偿事宜进行了多次协商,但至今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本机关于2025年4月8日依法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温政征补〔2025〕3号),并于2025年4月22日送达被征收人,限被征收人王香云自收到该决定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选择补偿方式,并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移交手续;逾期未选择补偿方式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但被征收人王香云未选择补偿方式。
本机关认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北街道两高联络线城北枢纽区域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3〕31号)已生效,应依法予以实施。被征收人王香云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也未按《温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温政征补〔2025〕3号)选择补偿方式,本机关有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之职责。为保障城村两改项目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其居住情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岭市城北街道两高联络线城北枢纽区域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和浙江城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评估报告,决定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王香云坐落于温岭市城北街道麻车村201号的房屋采用市场化安置的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市场化安置房票补偿金额为:
(一)房屋市场化安置补偿费,即被征收房屋市场化安置房票价值为人民币2150457.77元;
(二)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人民币7442.8元;
(三)临时安置费住宅按征收面积12元/㎡,36个月计发,共计人民币80382.24元;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二、被征收人王香云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房屋并交付温岭市人民政府城北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