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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5-19 17:39: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发改局
序号 | 收费性质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件 | 定价形式 | 备注 |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耕地开垦费 | 元/平方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二类5—7 等为64 元/平方米,三 类8—10 等为56 元/平方米。具体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 号) | 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2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3 | 土地复垦费 | 元/亩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确定复垦方案概算金额,按方案概算金额收取;仅涉及未利用地的,按照2.5万元/亩收取。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 ||||
4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元/年.证 |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 |||
5 |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 10元/证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 |||||
二、政府性基金 | ||||||||
1 |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基金 | 万元/亩 | 征地区片价的25%+2万元/亩。2019年1月1日按征地区片综合价的25%收取和按征地面积20万元/亩收取 | 《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温政发[2008]151号)、市府办[2010]收文45号、《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及风险准备金筹集范围和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3 号) | ||||
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具体见文件 |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 2023年起具体由税务部门征收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清单
序号 | 收费性质和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及文件 | 定价形式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耕地开垦费 | 元/平方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二类5—7 等为64 元/平方米,三 类8—10 等为56 元/平方米。具体见文件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委办[2012]55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 号) | 符合减免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
2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出让合同价的20%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
3 | 土地复垦费 | 元/亩 | 2.5万元/亩 |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8号) | ||
4 | 不动产登记收费 | 元/年.证 | 住宅类80元/件 非住宅550元/件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财税〔2019〕53号 财税〔2019〕45号 | 1.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2.其他符合免征条件的 | |
5 | 5、不动产登记证本费 | 10元/证 | 财税[2019]45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 | |||
二、政府性基金 | ||||||
1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具体见文件 | 《森林法》、浙财综〔2016〕16号、浙财综字〔2003〕9号 、财综〔2002〕73号、浙财综字(2001)60号 | 2023年起具体由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