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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和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5- 12 10: 26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图文解读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和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修订)》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和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修订)》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劳动模范是民族的精英、人民的楷模,在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了重要贡献。关心和爱护劳动模范、弘扬劳模精神,是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体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台政办发〔2004〕60号)和《台州市总工会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离退休劳动模范荣誉津贴标准的通知》(台总工发〔2014〕26号)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和落实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有关待遇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获得各级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是指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享受标准:

(一)离休、退休并保持荣誉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津贴,其标准调整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400元。

3.1956—1964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50元。

(二)在职或未满60周岁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调整为:

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9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三)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其标准调整为:

1.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60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500元。

2.在职或未满60周岁的全国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260元;省部级农业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60元。

(四)获得多次荣誉称号的,按其中的最高一档标准计发荣誉津贴,不重复享受。

三、实行医疗补助。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在一级及以下医保定点医院、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相关票据材料,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费用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全额补助;

(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按60%标准补助。

对暂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医药费,先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后,再按上述标准予以补助。

年满60周岁且无固定收入的省部级及以上农业劳动模范在参加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保障。

四、荣誉津贴和医疗补助费用的列支:

荣誉津贴由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解决。如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由其主管单位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也无法解决以及无工作单位的,由市财政保障。农业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保障。

医疗补助费用由市总工会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及工会经费等做好保障。

五、实行劳动模范特殊困难补助。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患重大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给予特殊困难补助。

六、住房保障帮扶。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的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选择实物配租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选房。

七、实行子女入学。各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子女入学申请(限新入学和温岭市外转入),参照温岭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执行。全国劳动模范子女按照A类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省部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子女按照B类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台州市劳动模范子女按照C类人才子女入学办法统筹安排。

八、实行健康检查。每两年组织全市各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开展一次健康检查,金额标准参照《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健康体检规定的通知》(温组发电〔2021〕11号)规定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已组织健康检查的不再重复安排。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九、实行疗休养。组织开展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三年一轮疗休养活动,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70周岁以下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疗休养参照《浙江省总工会关于规范劳模疗休养工作的补充意见》(浙总工发〔2022〕5号)规定执行。对70周岁以上的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不再统一组织疗休养,按每人每次3600元给予补助,由其家庭子女、亲属陪同疗养。

十、实行春节慰问。做好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春节走访慰问工作,走访慰问时,一般携带慰问金、慰问信和鲜花。慰问金标准为全国劳动模范每人3800元,省部级劳动模范每人1800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1000元。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十一、实行住院慰问。各级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生病住院的,要做好慰问工作,每人每次不超过800元。同一人当年多次住院,慰问一次为限,由市财政做好资金保障。

十二、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省先进生产(工作)者享受荣誉津贴和医疗费补助的资格审批,仍按省总工会、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厅、省财政厅1997年8月18日印发的《关于改善和提高劳动模范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

十三、因各种原因撤销劳动模范、省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上述待遇从撤销荣誉称号之日起停止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温政办发〔2004〕179号)同时废止。如上级政策有调整,按调整后的上级政策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政办发6(关于调整和落实劳动模范有关待遇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