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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04- 07 15: 15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文字解读

关于征求《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关于征求《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温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反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歇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专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市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和台州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63号),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为主要方式的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沉淀资金、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活动。

(三)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专户资金安全和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专户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

(四)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设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选择确定。

(五)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六)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七)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二、商业银行定期存款操作

(八)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银行参与投标应符合以下条件: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及重大违约事件;

2.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但是不纳入人民银行评级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九)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量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计划。

(十)单次招标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家参与银行投标总额不得超过当期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招标总额的35%。

(十一)定期存款中标银行在接受财政专户资金存款时,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提供质押品。质押品为可流通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质押的国债或地方政府债券面值数额分别为存款金额的105%、115%。未提供质押品的竞标银行,须按规定出具存放资金的担保函,其中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由上级行出具担保函;股份制银行由省分行出具担保函;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性银行由他行出具担保函。担保额度为存放金额的120%。不能提供规定额度质押品或担保函的,取消中标资格。

(十二)财政部门应确保竞争性存放参与银行充足的响应准备时间,至少于每次操作前5个工作日,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发布邀请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的公告。

(十三)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设置,原则上包括定期存款年收益率、贡献度、经营状况、加分项等方面指标。具体指标、分值由市财政局制定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评分指标数据由市级各职能部门按要求提供,评分标准由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实际情况定期进行调整,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原标准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废止。

(十四)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应按规定建立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资金存放银行,并于当日通过指定网站对外公告。

三、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十五)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十六)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十七)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十八)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有权拒绝其在以后一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1.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质押或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一次;

2.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3.监管评级降低后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4.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5.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6.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7.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十九)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二十)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十一)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出现上级规定应向省财政厅报备的情况或行为的及时报备;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四、附则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温政办发〔2019〕8号)同时废止。


附件:廉政承诺书


温政办发4(关于印发温岭市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红头.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