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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5-04-24 16:50:1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不动产登记中心
经初步审定,我局对下列不动产权利的继承(受遗赠)予以转移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将予以登记。 | |||||
异议书面送达地址: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
联系方式:057********48 | |||||
被继承人 | 继承(受遗赠)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证书号 | 备注 |
林素琴 | 金星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 | 太平街道坊下街22号坊巷里12幢903室 | 浙(2021)温岭市不动产权第0049700号 | 配偶金跃钢放弃继承权 |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025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