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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8号)

发布日期:2025-03-07 16:18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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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4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4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07的石桥头绿豆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6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路94弄13幢的林香球摊位经营销售的石桥头绿豆面进行了抽检,石桥头绿豆面抽样数量为2kg(含备样1kg),并送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2024FW2223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石桥头绿豆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柠檬黄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石桥头绿豆面共进货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0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石桥头绿豆面经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绿豆面的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3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上一级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02的绿豆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6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456号(南屏菜市场内)的郭菊英摊位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进行了抽检,绿豆面抽样数量为2kg(含备样1kg),并送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2024FW2218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绿豆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面共进货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5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绿豆面经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绿豆面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2号的决定:免予处罚。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上一级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06的绿豆面长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6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文化南路88号(温岭市文化桥菜市场)的蒋军希摊位经营销售的绿豆面长进行了抽检,绿豆面抽样数量为2kg(含备样1kg),并送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2024FW2222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绿豆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面长共进货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3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绿豆面经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绿豆面的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5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上一级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04的绿豆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6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温岭市太平街道山下金村(南屏菜场)的应正法摊位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进行了抽检,绿豆面抽样数量为2kg(含备样1kg),并送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了编号为2024FW2220的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检的绿豆面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绿豆面长共进货5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10元,已全部销售,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绿豆面经营。当事人经营销售的绿豆面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保存相关进货凭证证明,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检验不合格绿豆面的进货来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4号的决定:免予处罚。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上一级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