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温岭执法局共查处21例!

发布日期:2025-03-26 09:09:33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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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弓惊飞鸟,罚款已生效。近日,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王某某等人缴纳的行政处罚款。

经查实,2024年6月12日晚,当事人四人在大溪镇东桥村、念母洋村等处使用弹弓、钢珠、手电筒等工具,采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猎捕斑鸠4只,其中两只斑鸠鸟当场死亡,猎捕工具已被公安机关没收。

2024年11月,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温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王某某等4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立案调查。

经认定为鸽形目鸠鸽科斑鸠属珠颈斑鸠,为国务院野生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根据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温政发(2018)33号)弹弓属于禁止使用的捕猎工具,温岭市全年全区禁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元整(¥2200.00)。

2022年至今,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针对非法猎捕、出售、收购、食用野生鸟类等违法行为共立案21起,已下达处罚决定书19起,接受行政处罚人员27人,共计罚没金额157400元。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系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的宝贵资源。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我国颁布并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法律武器筑牢野生动物保护的屏障。

温馨提示:

野生动物≠野生的动物,列入以下名录无论是否人工繁育均须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一级、国二级)、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浙江省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CITES附录)(附录  一、附录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值得注意的是,20187月11日起,温岭市已实行全市全年全域禁猎,在温岭市任何一个地方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就可能涉嫌犯罪。

保护野生动物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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