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4〕323号
申请人孙某。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童庆波,职务局长。
第三人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某。
申请人孙某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于2024年8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收悉,并于2024年8月30日予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2024年10月9日,本机关追加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一、申请人已经提供证据证明案涉药品的快递包装为普通瓦楞纸壳材料,非保温、隔温包装。案涉药品为化学药品,适用《中国药典》二部第二十一条,贮藏项下的规定,系为避免污染和降解而对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申请人认为药品快递配送途中属于“贮存与保管”的定义范围。案涉药品快递的包装材料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的规定。申请人在举报工单附件中已经提供案涉药品快递包装违法的证据,被申请人未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立案,属程序违法。二、“与物流公司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快递运输温度记录、快递车辆照片等资料,证明其对运输温度进行了控制”无法证明与本案韵达快递单号“XXXX”药品的关联性。申请人经向韵达快递总部电话咨询得知本单快递为常温配送,药品配送途中未储存在20℃以下的环境中。被申请人接到举报后,未对药品配送包装是否合法合规进行实际调查,亦未前往药品快递发出的韵达快递揽收站点调取该药品快递配送的实际情况,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渎职。三、第三人至今仍未主动退款给申请人,导致申请人个人财产权益仍处于受损状态,已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举报材料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也未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因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被举报人在天猫平台销售的曲咪新乳膏,其包装上显示“[贮藏]密封,在阴凉处(不超过20℃)保存”。(一)经被申请人核查,案涉曲咪新乳膏由第三人委托韵达快速以空调运输车配送,期间温度未超过20℃。(二)关于包装物,《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十一条规定,有温度要求的药品其包装物应当选取隔温包装材料,本案中,案涉曲咪新乳膏除出厂纸盒外,第三人又包裹瓦楞纸板箱,其包装物有一定的隔温作用。综上,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二、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7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登记的举报单,核查后,于8月5日决定不予立案,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回复申请人,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等规定。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行政复议范围。(一)自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开通以来,申请人投诉举报共计超过600次,这与正常的消费行为不相符,其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不具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二)申请人举报的作用在于促使被申请人启动行政调查权,被申请人依法启动行政调查权后如何调查取证、认定事实以及适用法律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三)案涉药品系“阿宝先生”购买,被申请人的决定与申请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请求本机关支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第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7月16日,申请人孙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提出举报,反映其于2024年6月17日向第三人某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曲咪新乳膏”,该药品快递使用普通纸壳,非保温、隔温包装材料,内无制冷技术。申请人发现该药品标注的贮藏规定为“不超过20℃”,申请人与快递公司核实发现该药品不是通过冷藏车、空调车进行快递运输,实际为常温配送,故请求被申请人确认第三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第三人限期整改,并对处罚结果予以公示。被申请人于同日收悉。2024年8月2日,被申请人至第三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第三人已与快递公司签订委托配送协议,第三人提供了快递运输温度记录和快递车辆照片证明其对运输温度进行了控制。2024年8月5日,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并于同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8月2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购买记录、交易电子回单、产品照片、举报单及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对第三人的询问笔录、委托配送协议(补充)、快递车辆照片、快递运输温度记录、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附录6:药品零售配送质量管理》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时,应当将其配送活动纳入本企业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委托配送过程符合《规范》和本附录要求:(一)核查配送单位是否具有独立的药品配送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负责人;(二)对配送单位的配送设施设备、人员能力、质量保障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进行定期审计;(三)与配送单位签订委托配送协议,明确双方质量责任、配送操作规程、在途时限及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等内容。本案中,第三人委托其他单位配送药品时已签订委托配送协议保证委托配送过程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为第三人对案涉药品的运输已经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8月5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0月25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