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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4〕185号

发布日期:2025-03-25 09:34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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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18

法定代表人童庆波,局长。

申请人方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8日作出的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不予立案决定,于6月1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6月14日收悉,后于6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编号为XXXX针对举报温岭市泽国某食品商行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案涉产品为普通食品,被投诉举报人温岭市泽国某食品商行宣传暗示可以改善睡眠等保健功效,根据国家食药监督管理局规定食品不能明示或暗示有医疗、保健等功效,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被申请人以找不到被投诉举报人为由不予立案,但该理由不属于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且被投诉举报人淘宝网店仍在经营,所经营的商品可以正常下单购买,故被申请人对举报未尽到全面、审慎的核查职责。综上,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存在包庇被投诉举报人和行政不作为。为此,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所作决定符合相关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本案中,被举报人未在登记地经营,2022年被申请人已将被举报人列入经营异常,结合被举报人网店显示的配送发货地为杭州,即没有证据表明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在被申请人辖区内,故被举报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管辖,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三项的立案条件。二、被申请人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经核查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5月6日回复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综上,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支持被申请人的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2024年4月22日,申请人方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温岭市泽国某食品商行,称其在淘宝店铺购买的雷允上茯芩酸枣仁膏枸杞黄精桑椹百合养生膏200g官方正品产品为普通食品,商家宣传暗示可以改善睡眠等保健功效,要求被申请人联系被举报人及申请人三方配合处理,并以书面答复相关情况,处理结果和奖励事项。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至被举报人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人,经被申请人核查,其分别于2022年8月24日、2022年11月2日,以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为由将被举报人列为经营异常,至今未移出。2024年5月8日,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向申请人告知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该不予立案决定,于2024年6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XXXX)、网上反馈截图,被申请人制作的现场笔录、照片、网页截图、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等。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三)属于本部门管辖……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现场核查发现被举报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实际经营,且已于2022年被列入经营异常至今未移出,同时结合被举报人网店显示的配送发货地在杭州,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举报人的实际经营地在被申请人管辖范围内,被申请人据此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且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在法定期限内决定不予立案,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本机关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5月8日对申请人方某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812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修订)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2修正)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3.《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