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9号)
近期,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3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3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18的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龙瑚荟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蜇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4FW2207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海蜇共购入2盒,每盒5.5斤,单价175元/盒,共计金额350元。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海蜇。当事人销售的海蜇铝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无主观过错,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5号的决定: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19的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城西锦缘饭店销售的海蜇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4FW2208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海蜇共购入4斤,每斤45元,共计180元。12月7日抽检时剩下最后1kg,抽样后无库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海蜇。当事人销售的海蜇铝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且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超出标准指标小于10%。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6号的决定: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14的海蜇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07日,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会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温岭市衢渔居餐饮有限公司销售的海蜇进行抽样送检。2024年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NO:2024FW2203的检验报告显示,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四)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申请)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海蜇共进购2桶,单价90元/桶,总价180元。该批海蜇进购后未销售,已自行处理。现场检查时未发现该批次海蜇。当事人销售的海蜇铝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指标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且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实测值超出标准指标小于10%。因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37号的决定:不予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