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11号)

发布日期:2025-02-07 16:3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分享:

近期,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2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2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275231528小米椒(辣椒)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同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温岭市城南联莘贸易商行(个体工商户)销售的小米椒(辣椒)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8日,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TH20241110391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小米椒(辣椒)经抽检,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小米椒(辣椒)。经查,当事人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30日(到货时间为10月31日)共购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小米椒(辣椒)3.5千克,货值69.86元,至案发已销售3.264千克,剩余0.236千克损耗扔掉。当事人销售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米椒(辣椒),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小米椒(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故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18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275231516橘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31日,本局执法人员同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温岭市城南桂琴自选店销售的橘子进行抽检。2024年11月28日,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TH20241110379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批橘子经抽检,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02日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橘子。经查,当事人在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的情况下,于2024年10月30日共购入上述抽检不合格批次橘子3.5千克,货值319.2元,至案发已全部销售。当事人销售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橘子,其行为已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橘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处罚,故依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编号为温市监不罚〔2025〕17号的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目前,两起案件已发起协查相关线索已抄送至上游供应商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2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