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02-880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02〕118号
- 成文日期:
- 2002-05-24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1-2002-0003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本文件《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温政办发〔2002〕118号)已被2024年11月20日发布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温政办发〔2024〕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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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wl.gov.cn/art/2024/11/27/art_1229299718_1715832.html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为了保障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案件的有关处理程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台政办发[2002]6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应当受理的,委托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
二、向温岭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受理的,委托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㈠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不需报经温岭市人民政府审批,由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办理;但影响重大的,应当报送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
㈡经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撤销、变更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应当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由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温岭市人民政府批准。
㈢对只涉及行政复议案件程序的事项,一般由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依法处理,但涉及重大、敏感案件的程序问题,应当及时请示市政府。
三、温岭市人民政府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疑难、复杂或重大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方式进行,听证的具体办法由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制订实施。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并依法办理。
㈠因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要求适当延长的;
㈡依法不属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拟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的。
五、启用“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时,应当加盖“温岭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六、对温岭市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供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温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