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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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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伊富、王菊兰:
你方涉嫌于2013年在温岭市太平街道三星大道67号温岭大厦南裙房西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超高建设楼梯间一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依法向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证你方户口登记住址即温岭市大溪镇德明路31号已不属你方所有,故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445号)。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44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温综执罚听告字[2025]第000445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