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9000/2025-1141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办发〔2025〕22号
- 成文日期:
- 2025-12-12
- 发布单位:
- 市府办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
文件登记号:JWLD01-2025-0014 有效性: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公平竞争审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温政办发〔2023〕26号)文件部分条款修改事项通知如下:
文件第(一)条“我市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我市新建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第(二)条“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修改为“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
文件第(四)条第五款“新增船舶运力补助分五年按每年20%的方式予以发放。受补助企业应在温岭依法合规经营5年以上,5年内受奖补船舶发生市外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修改为“航运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文件第(四)条第七款“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报主体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申报主体当年度不能获得足额奖补的,不足部分可延后5年内兑现(每个年份的兑现额度要与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相匹配)。”修改为“奖补总额原则上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第(四)条第八款“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扶持政策(温政办发〔2018〕70号)执行期间新增运力补助5年期尚未兑现完毕的船舶,按原政策标准继续兑现。”修改为“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12日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温政办发〔2023〕26号公布 根据2025年12月12日《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第一次修正)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工程决策部署,推动我市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助推温岭“海洋强市”建设,结合温岭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支持优质航运企业落户
我市新建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当年度开业运力2万(含)至3.5万载重吨的,奖励20万元。
(二)当年度开业运力3.5万(含)至5万载重吨的,奖励35万元。
(三)当年度开业运力5万载重吨(含)以上的,奖励50万元。
二、支持航运企业新增船舶运力
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
(一)新建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按净增吨位给予80元/载重吨的补助。
(二)购置船舶(含融资租赁)。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船龄在10周年以内(含10周年)的,按净增吨位给予80元/载重吨的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船龄在10-18周年(含18周年)的,则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300万元。
(三)光租船舶。单船2万载重吨(含)以上散货船舶、1万载重吨(含)以上油船、5000载重吨(含)以上一、二类化工船舶、1000标箱(含)以上的集装箱船(多用途船),船龄在10周年以内(含10周年)的,按净增吨位给予40元/载重吨的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250万元;船龄在10-18周年(含18周年)的,则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助,单船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三、支持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
为激励航运企业扩大运输生产,按企业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给予补助。
(一)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10亿吨公里(含)至3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10%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3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10%,增加奖励10万元。
(二)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达到30亿吨公里(含)至50亿吨公里,且年增幅7%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4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7%,增加奖励10万元。
(三)对于年度水路运输货物周转量达到50亿吨公里(含),且年增幅5%以上的航运企业,奖励50万元,在此基础上,增速每提高5%,增加奖励10万元。
(四)每家航运企业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相关定义及实施说明
(一)航运企业落户时间以企业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资格日期为准。
(二)新增运力日期以《船舶营业运输证》发证日期为准。
(三)船舶船龄以船舶建造完工之日起计算。
(四)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的参考载箱量、参考载货量按就高原则进行补助。
(五)航运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六)优质航运企业落户奖励与航企新增运力奖励可以重复享受。
(七)奖补总额原则上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八)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我市航运业相关的支持政策不符合现在航运业发展的实际,根据“放管服”改革精神和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起草单位结合我市实际对《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航运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文件第(一)条“我市新引进或新设立的航运企业,新建或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修改为“我市新建或购置(含融资租赁)非老旧船舶(船龄在10周年内)作为开业运力的航运企业,按照当年度开业运力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
文件第(二)条“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市外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修改为“对财务制度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的航运企业,新建、购置(含融资租赁)或光租船舶按净增吨位给予补助。”
文件第(四)条第五款“新增船舶运力补助分五年按每年20%的方式予以发放。受补助企业应在温岭依法合规经营5年以上,5年内受奖补船舶发生市外转让或报废的收回补助。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修改为“航运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取消当年奖补资格。”
文件第(四)条第七款“奖补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申报主体当年度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申报主体当年度不能获得足额奖补的,不足部分可延后5年内兑现(每个年份的兑现额度要与地方综合贡献总额的80%相匹配)。”修改为“奖补总额原则上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文件第(四)条第八款“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原扶持政策(温政办发〔2018〕70号)执行期间新增运力补助5年期尚未兑现完毕的船舶,按原政策标准继续兑现。”修改为“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以后至本政策实施前符合本政策规定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三、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海洋经济发展局
解读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联系方式:0576-86105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