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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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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希灵:
你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一案。本机关执法人员于 2025年11月19日到你方现住址温岭市太平街道小河头村泾边头48幢9-10号向你方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0463号),因你方未在住所,电话联系你方多次,均无法接通,无法送达;2025年11月19日,本机关采取邮寄的方式向你方现住址邮寄上述文书(单号:XA72555236633),2025年11月24日邮件被退回。本机关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方送达上述文书。依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046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届满,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5年11月24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附件:1、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0463号)
温综执不罚决字〔2025〕第00046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