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0-927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0〕58号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0-001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1- 20 14: 11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现将《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优化项目工程变更审批流程,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63 号)、《台州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台政办函〔2019〕2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的范围,按《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程变更包括自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发生的下列事项:

(一)工程设计变更,即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二)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三)材料与设备的增减、换用;

(四)无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签证;

(五)工程量和费用的增减;

(六)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因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标底计算差错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工程奖罚及调整材料价格致使工程造价增减不作为工程变更。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及项目(行业)主管部门成立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联审小组负责工程变更的审核工作;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权限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核、审批管理工作。

涉及规划调整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涉及建筑工程主体建筑、结构调整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参加联审小组工作。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严格控制工程变更;除技术、以及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原因外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严格执行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应尽量明确材料、设备规格,原则上不设暂估价。在招标时已设立暂估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市场调查,再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六条 工程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对确需设计、施工变更或建筑材料更换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原设计单位注销的除外),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先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联系单进行确认,再由建设单位研究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获批后方可组织实施。严禁先实施后补签工程变更联系单。

对涉及工程规模、等级、标准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应先由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方案和投资估算,经监理单位审核,建设单位确认后,报送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和相关技术、经济专家进行论证,经初审同意后,再由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按规定程序报批。

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大设计变更,其图纸应先按国家规定完成施工图审查后再报批。

实行代建制的项目,应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由代建单位按规定程序报批。

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对变更内容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因工程变更造成施工工程量、费用增加或减少的,先由建设单位对增加工程造价金额进行合理估价,再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项目单项变更(含同一变更事由引起的相关单项变更累计,下同)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工程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镇、街道实施但无主管部门的项目,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镇、街道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备案;单项变更增加或减少金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项目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3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及单项变更减少工程造价金额30万元以上,总投资500万元以上项目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及单项变更减少工程造价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确定。

(三)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报市政府审批。

(四)单项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的、累计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500万元以上及此后每累计增加工程造价金额2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联审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通过后再报市政府,经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五)累计变更后项目投资额与批准投资概算差额在10%以上或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投资概算还需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批工程变更文件时,应按要求填写工程变更审批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程变更说明;

(二)工程变更联系单;

(三)重大设计变更的专家论证意见;

(四)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五)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以施工合同规定计价的分项预算文件。

第十条 工程变更批准后,单项变更或累计变更达到原合同金额10%以上或变更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签订补充协议,并送主管机关备存。因变更引起的新增项目符合招标发包规定的应当通过招标发包。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造价金额可委托中介机构按施工合同规定进行估价。工程变更获批后若结算价超过估价在10%以上,且在原工程变更批准机构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由该审批机构重新确认审批;超出原工程变更批准机构权限范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报批。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联系单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报批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不予拨付变更增加的资金。

第十三条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包括联审小组成员单位在内的相关单位召开紧急会议或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先实施变更后补办手续。

第十四条 在工程变更中存在特殊情况的,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本办法规定补办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因简化审批程序而实施一次性审批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台州市级及以上审批的项目涉及变更的,上级有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对重大设计变更进行论证的,论证费用在该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增加投资、拆分变更项目、报少建多等规避报批手续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八条 因设计单位、工程咨询等单位过失导致项目建安投资概算超10%以上且工程累计变更金额超200万元以上的,由联审小组作为记录向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及市行政服务中心(公管委)通报。

第十九条 本工程变更管理办法应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条款之一写入招标文件及勘察、设计、施工等合同中。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原《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温政发〔2017〕38号)停止执行

 

 

附表1

 

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万元)


合同金额 (万元)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变更内容

 

(可另附材料)


工程变更理由


本次变更预计增加(或减少)造价(万元)


本次变更后累计增加(或减少)造价(万元)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监理单位

意见

(盖章)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建设单位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市发改局

(联审小组)意见

 

 

 

 

(盖章)

       

市政府

分管领导

意见

(盖章)

                                                  

附表2

 

温岭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备案表

 

项目名称


预算金额


合同金额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变更理由及内容(可另附材料)


因本次变更影响造价

(万元)


设计单位意见

(盖章)

   

累计工程变更影响造价(万元)


监理单位

意见

(盖章)

   

建设单位意见

(盖章)

   

单位(行业)

主管部门

意见

(盖章)

   

市投资

主管部门确认备案

(盖章)

   

 

注:本表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十个工作日内且下次变更前报市投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