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5-762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5〕13号
  • 成文日期:
  • 2015-04-0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5-0004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1- 20 14: 09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调整土地等级范围,提高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一、土地等级

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二、适用税额

每平方米年适用税额为:一级12元、二级9元、三级6元。

三、适用范围

一级适用范围: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城市新区(包括工业园区);

二级适用范围:泽国镇、大溪镇、新河镇、箬横镇、松门镇、经济开发区上马区块、东部新区;

三级适用范围:城南镇、温峤镇(不包括工业园区)、滨海镇、石桥头镇、石塘镇(不包括经济开发区上马区块)、坞根镇。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温政发〔2007〕222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