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790294/2025-11360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5-11-19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温财执法〔2025〕15号)

发布日期:2025-11-19 15:18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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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福州捷得晟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MACA24H75B,法定代表人:张某,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省府路1号工交大院47栋408。

本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发现2024年9月18日至2025年9月17日期间,你公司在全国范围内提起的10起投诉案件均因“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被财政部门驳回投诉,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全国相关财政部门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投诉人在全国范围12个月内三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由财政部门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你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岭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