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16-882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16〕46号
  • 成文日期:
  • 2016-08-29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废止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16-0017
  • 关联类型: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 11- 17 17: 40 信息来源: 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关于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9日

 

关于加快发展远洋渔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为加快我市远洋渔业发展,进一步推进渔业产业结构调整,保障渔业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企业  

1.鼓励市外远洋渔业企业迁入温岭。对于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渔船不少于8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0万元;远洋捕捞渔船总吨不少于5000总吨,一次性给予奖励250万元。对于注册资金3000万元以上,拥有远洋捕捞渔船总吨不少于3000总吨的远洋渔业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随公司转入温岭的远洋捕捞渔船,船龄10年以下,5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50万元给予补助;300总吨(含)以上的,按每艘30万给予补助;300总吨以下的按每艘10万元给予补助。

2.鼓励国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对于在我市设立法人企业从事远洋渔业的国外大型远洋渔业企业(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500总吨以上远洋渔船不少于5艘),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

3.鼓励新设远洋渔业企业。对于在我市新设的远洋渔业企业,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质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50万元。

获得以上奖励的企业,如5年内迁离温岭,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二、持续扩大远洋渔业船队规模

1. 对已取得远洋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新建远洋捕捞,按总投入(包括船舶建造和设备购置投入)的20%给予补助,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购买船龄5年以下的远洋捕捞,按总投入(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的10%给予补助,500总吨(含)以上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500总吨以下的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 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购置本市国内捕捞渔船(船龄10年以下)更新改造为远洋渔船,按改造金额的30%给予补助,每艘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温岭,需全额退回补助款。本市内远洋渔船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补助政策。

三、支持建设境内外远洋渔业产业基地

1.鼓励总部设在温岭的企业以控股或项目所在国允许的股比上限参股的形式,在国外新建、扩建远洋捕捞或水产养殖综合配套基地。对基地总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个基地一次性补助人民币200万元。

2.对在温岭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包括建设加工厂、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投入),且列入商检、海关备案库的按总投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300万元。

3.对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产品在台州市对外港口上岸且鱼货进入本市商检、海关备案库的,按实际进入冷库的鱼货数量给予每吨200元补助。

四、扶持远洋渔业探捕、开辟新渔场

1. 本市远洋渔业企业实施具有公益性、风险性的境外作业渔场渔业资源探捕项目。对列入农业部渔场资源探捕项目(或计划)的,给予补助150万元。

2. 鼓励本市远洋渔业企业参与国际渔业资源竞争,开辟新渔场。对经过农业部批准进入新的入渔国捕捞作业的首家远洋渔业企业给予每艘船50万元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50万元。对受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影响,经农业部批准转场到公海或其他国家(地区)生产的远洋渔船,每艘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五、建立健全远洋渔业综合保障体系

1.设立远洋渔业风险救助基金。基金由市财政(100万),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按财政补助额度的5%)共同出资组成,基金主要用于因自然灾害、国际及入渔国渔业政策重大调整、生产严重亏损等原因造成的船东和船员的生活困难补助。

2.推动远洋渔业保险全覆盖。远洋渔业船员和渔船保险全部纳入渔业互保补助,市财政给予10%的保费补贴。

3.建立健全远洋渔业安全救助体系,支持建立海上公共医疗服务点,对医疗服务点的运行每年给予20万元补助。

4.培养本市的远洋渔业职务船员队伍。对自政策实施以后新获得远洋职务船员资质证书的本市渔民,每人给予3000元补助。

2016年1月1日以后迁入我市或新增的远洋渔业企业、远洋渔船享受以上政策。

原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