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5〕20号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5-10-09 11:18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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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童庆波,职务局长。
第三人朱某。
申请人李某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0日在浙里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3月13日,本机关追加朱某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年4月10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2025年4月1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