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温政复〔2025〕20号 行 政 复 议 终 止 决 定 书

发布日期:2025-10-09 11:18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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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18号。法定代表人童庆波,职务局长。

第三人朱

申请人李不服被申请人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1月7日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于2025年1月10日在浙里复议平台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2025年3月13日,本机关追加朱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机关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25410日,申请人提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该行政复议终止。

 

 

   202541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