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5-11317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征补〔2025〕11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23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温岭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被征收房屋: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东路102号
位于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东路102号的房屋已经列入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其中林领香于1996年6月亡故,林桂才于2025年1月亡故,均未确认继承权,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在该征收项目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20日报请本机关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
2023年5月19日,本机关作出《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旧城区改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温政发〔2023〕16号),并于5月19日公告,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相关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本次征收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按规定抽签选定的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签约期限为2023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1日,共12天。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坐落于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东路102号的房屋房产证为温字第0064143号,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47.22㎡,经确认建筑面积为63.18㎡,土地证为温国用(1994)第01-G02455号,证载用途为住宅用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经调查,上述房屋临街底层已改变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四条,经现场测绘、评估后认定,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东路102号的房屋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为33.44㎡,临街底层商业用房1间,建筑面积为29.74㎡。
因房屋所有权人中的林领香、林桂才亡故,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2月19日通过温岭日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其所有的被征收房屋权利申报公告,并同步在月河社区公告栏、太平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告栏、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但在公告载明的时间内未收集到通过公证、诉讼等方式确认继承权的证明材料。故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3月14日再次通过温岭日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发布公告,并同步在月河社区公告栏、太平街道办事处政务公告栏、房屋征收范围内张贴,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所有的被征收房屋权利人不明确。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第三十三条:对有产权纠纷的、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可就被征收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件保全手续,房屋征收部门对该被征收房屋提出补偿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就被征收房屋的住宅用房部分及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分别提供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市场化安置三种补偿方式:
一、住宅用房部分
(一)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住宅:太平北山斜桥区块)选择产权调换,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共计给予搬迁费2400元,临时安置费601.92元/月;装饰装修补偿费1036.8元,房屋附属物补偿费2508元,其他建筑补偿费2217.6元,结算后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
(二)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总计评估金额415993.6元,装饰装修价值及附属物价值3544.8元,货币补偿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1.1倍,即461492.24元。并给予其他建筑补偿费2217.6元,搬迁费1200元,临时安置费3611.52元,合计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468521.36元。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所有的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的市场化安置补偿,共计市场化安置房票价值为1495535.91元。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2400元,临时安置费21669.12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二、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
(一)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商业:南泉一期区块)选择产权调换,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结算差价。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共计给予搬迁费2400元,临时安置费9007.6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038.25元;装饰装修补偿费10145.28元,应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结算后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
(二)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总计评估金额900765.12元,装饰装修价值10145.28元,货币补偿的标准为被征收房屋价值(含装饰装修、附属物)的1.1倍,即1002001.44元。并给予搬迁费1200元,临时安置费9007.6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038.25元,应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合计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货币补偿金989350.92元。
(三)选择市场化安置: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所有的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的市场化安置补偿,共计市场化安置房票价值为1733553.69元(已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2400元,临时安置费9007.6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038.25元。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本机关认为,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在该征收项目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房屋未明确权属和份额分配,无法与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二条,《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林领香、林桂才、狄领凤(土地使用权人林海明)所有的位于太平街道月河居人民东路102号的被征收房屋实施征收补偿,就住宅用房部分及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分别给予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市场化安置的补偿方式,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方案如下:
一、住宅用房部分
(一)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住宅:太平北山斜桥区块)选择产权调换,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结算差价。并给予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2400元,临时安置费601.92元/月;装饰装修补偿费1036.8元,房屋附属物补偿费2508元,其他建筑补偿费2217.6元,结算后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
(二)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和《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货币价值(包括住宅装饰装修价值及房屋附属物价值)为人民币461492.24元;
2.其他建筑补偿费2217.6元;
3.一次性搬迁费人民币1200元;
4.临时安置费人民币3611.52元;
上述四项合计货币补偿资金为人民币468521.36元。
(三)如选择市场化安置,按《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的市场化安置房票补偿金额为:
1.房屋市场化安置补偿,即被征收房屋住宅用房部分市场化安置房票价值为人民币1495535.91元;
2.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人民币2400元;
3.临时安置费住宅按征收面积18元/㎡,36个月计发,共计人民币21669.12元;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二、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
(一)如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提供的产权调换房源中(商业:南泉一期区块)选择产权调换,根据《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结算差价。并给予搬迁费2400元,临时安置费9007.65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038.25元;装饰装修补偿费10145.28元,应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结算后直接作为安置房屋的第一期购房款。
(二)如选择货币补偿,根据台州市鼎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房屋评估和《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的规定,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的货币补偿金额为:
1.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货币价值(包括商业用房装饰装修价值及房屋附属物价值)为人民币1002001.44元;
2.一次性搬迁费人民币1200元;
3.临时安置费人民币9007.65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5038.25元;
5.应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
上述五项合计货币补偿资金为人民币989350.92元。
(三)如选择市场化安置,按《温岭市太平街道牛轭街(新华书店)周边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的市场化安置房票补偿金额为:
1.房屋市场化安置补偿,即被征收房屋改变用途后的临街底层商业用房部分市场化安置房票价值为人民币1733553.69元(已扣缴改变用途的土地收益金67896.42元);
2.搬迁费按两次计发共计人民币2400元;
3.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1%计算,共计人民币9007.65元;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格(不包含装饰装修、附属物、临时建筑的补偿)的5%计算,共计人民币45038.25元;
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要求并入房票票面总金额,也可以按规定直接兑现货币。
因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本决定方案以公告送达方式进行公示30日,如有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方案有异议的,在公示期内到温岭市人民政府太平街道办事处反馈情况并确定最终产权人。若公告期内未收到反馈情况或反馈情况不足以确定最终产权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