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08 10:43:4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4]-001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29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松门镇2024-08-20、21(松门小学迁建工程)项目,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松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76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769公顷。
河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790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790公顷。
松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503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7503公顷。
松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873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8737公顷。
北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47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747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1081)A[2024]-0013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