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5〕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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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4]-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12批次建设 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石塘镇2024-11-15、16、17、18、19、20项目,土地用途为文化用地、商业用地、其他公用设施用地、公园绿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新村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4.938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812公顷,未利用地0.4275公顷,林地2.699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 征 收 土 地 的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和 农 民 对 浙 土 字(331081)A[2024]-0016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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