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1-07 10:14:01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2月27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4]-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8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城东街道2024-02-02、03、04(CD010201地块北侧道路)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山南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洋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990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801公顷,建设用地0.1381公顷,林地0.051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浙土字(331081)A[2024]-0015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