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002680863R/2024-1098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政发〔2024〕23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发布单位:
- 市人民政府
- 有效性:
- 有效
- 文件登记号:
- JWLD00-2024-0008
- 关联类型:
-
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温岭市进一步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字解读】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在温垂直管理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两城两湖”建设,推动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根据国家和省、台州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温岭实际,特制订本意见。
一、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一)大力培育科技信息服务业
1.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4亿元且研发投入强度达到0.5%以上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80万元和120万元,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2.鼓励发展信息服务产业。对符合条件并入驻数字经济创新服务基地的企业,考评通过的,入驻后的三年内每年按不超过200平方米(含)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的标准给予办公用房租金补助,建筑面积不满200平方米、月租金不满30元/平方米的,按实际租金标准补助。
(二)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
3.推动广告业加快发展。首次被评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广告企业(即取得许可使用“CNAAⅠ”、“CNAAⅡ”、“CNAAⅢ”证明商标)、浙江省一级、二级广告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创建国家级广告产业园区、省级数字广告产业园区、省级广告产业园区获得通过的,给予150万元、80万、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4.鼓励中介机构资质提升。对测绘、检测、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评估等类别的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首次资质达到甲级(一级或综合资质)且当年获评投资项目中介机构事项信用等级A级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采用或转为资信管理的,经行业主管部门确认,按上述标准执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等会计中介机构,新增完成证券业务资格备案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成功开展IPO审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服务、发行债券审计等高端业务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5.鼓励中介机构创先争优。投资项目中介机构获评信用等级的,按照3个及以上、2个、1个中介事项数量分为甲、乙、丙三个层级,首次连续三年综合评价得分排名甲级前5名或乙级前10名或丙级前15名且层级未下降的,以三年内最低层级确定计奖层级,分别按照甲级给予15万元、乙级给予10万元、丙级给予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会计中介机构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进入全省业务收入前50名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
6.鼓励物流业装备升级改造。加强智慧物流建设,对物流企业采购与应用自动识别和标识装备、电子数据交换设备、可视化设备、货物跟踪和快速分拣设备、移动物流信息服务设备、物流信息系统安全设备、立体仓库设备、冷链物流装备,以及全球定位、地理信息、智能机器人和智能物流装备等设备,且采购合同订立之日起一年内设备投入(含税)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给予10%的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物流企业年实际购置新厢式货车或集装箱运输车辆费用(含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购置费用(不含税)的5%予以补助,其中冷藏保鲜车辆按照7.5%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限额50万元。推进绿色快递建设,对于当年新购置用于配送的新能源机动车投入(含税)超过50万元的快递企业,给予购置费用(不含税)1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20万元,每家企业只享受一次。
7.支持冷链设施建设。对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程序备案新建总投资200万元(含)以上、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含)以上的公共冷库项目(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以审计或决算报告为准,下同),在投入使用后,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500平方米(含)以上,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8.支持物流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被各级认定为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40万元、90万元的奖励。对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5亿元的物流企业(不包括航运企业和快递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和80万元。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
9.引导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邮政快递企业上一年度年发货量达到2000万件且当年增长达到15%的,对增长率超过15%部分的发货量给予每万件0.2万元补助(以上级邮管局后台数据为准),每年以上一年发货量为基数,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0.推进快递网络建设。对符合寄递物流体系布局要求,建成镇级快递集散中心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给予5万元补助。推进快递进村,对快递企业新建村级快递服务站点并正常运营满一年的,每新增10个服务站点给予5万元补助,对单个企业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大力发展文旅体产业
11.旅游品牌培育。首次被评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和五星、四星、三星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百县千碗”省级美食街区(园)、旗舰店、美食体验(示范)店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旅行社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浙江省白金宿(或甲级)、金宿(或乙级)、银宿、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五星级农(渔)家乐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金鼎级、绿色饭店金叶级、品质饭店金桂级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省级特色主题文化酒店银鼎级、绿色饭店银叶级、品质饭店银桂级的,分别给予15万元的奖励。首次被评为全国百强、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国家级、省级职能部门组织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金奖、银奖(或省级金奖)、铜奖(或省级银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营地)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他首次经国家文旅部、省文旅厅、台州市文旅局发文(或同其他部门联合发文)认定为相应层级品牌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2.旅游服务品质。提升旅游企业服务品质,对评定为浙江省旅游驿站,首次获得1级、2级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补助。对投资10万元以上智慧文化旅游项目验收合格的,给予实际投资额4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3.旅游宣传推广。发展文化旅游演艺产品。省级及以上文化协会会员主导设立的工作室在温岭旅游景区每年开展公益性文化旅游活动10次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补助。鼓励旅游企业对外宣传,对在媒体投放温岭旅游产品、旅游线路广告的,给予广告投放费用30%补助,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
14.积极拓展客源市场。鼓励旅行社接待境外旅游团队(含港、澳、台),一次性接待市外大型旅游团队;鼓励开通温岭旅游散客直通车、温岭动车旅游专列,开拓动车大散拼旅游市场;鼓励开发疗休养旅游产品,开发中小学生研学旅游产品。具体按照当年制定的《温岭市旅游企业地接奖励办法》执行。
15.重点支持运动休闲项目建设。对项目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户外运动休闲项目,给予投资额10%的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新办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的体育场馆,经主管部门认定后,按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最高限额30万元。鼓励体育休闲企业连锁经营,经营门店达3家及以上且其中3家门店每家面积达600平方米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给予补助20万元。
16.经主管部门认定,社会资本投资或依法登记的体育社团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地方性体育赛事、商业性体育赛事,赛事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的,对参赛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按赛事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参赛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按赛事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80万元,已获得我市财政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给予奖补。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体育赛事首次列入省品牌赛事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示范基地的,给予10万元奖励;被评为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的,给予8万元奖励。
(五)大力发展居民服务业
17.鼓励公交企业提高车辆档次。加快车辆购置和更新,对城市公交、城乡公交购置符合政策导向的公交车辆,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20%;30万元至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政府补助30%;50万元以上的部分,政府补助40%。
18.首次被评为国家、省、台州市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物业服务业企业首次获评国家、省、台州市物业管理示范小区(含红色物业管理示范小区)的,分别给予20万、10万、5万元的奖励。
二、深化主体引育,激发服务业内生动力
19.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于上一年度首次进入服务业规上库的企业,且当年营收正增长,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其中对首次以“月度新增”升规入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提高为8万元。对规上库中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每年实行“绩效提升”评价(绩效评价数据采用1-11月口径,新进规上企业从上规后第二年起参与绩效评价),对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非亏损企业,且当年营业收入增长15%(含)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奖励,其中科技服务业企业奖励标准分别提高为15万元、20万元、25万元。
20.加强重点企业培育。首次被认定为省服务业旗舰企业、省服务业龙头企业、省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台州市服务业龙头企业、台州市服务业行业领跑企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资金按升档补差额原则享受。每年在服务业各行业中,根据企业经营情况,由市政府予以确定并公布各5至10家为服务业重点企业。首次被评为温岭市服务业重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争取服务业企业上市零的突破,对服务业上市企业按照我市鼓励企业上市政策执行。
21.鼓励申报服务业改革创新试点(示范)。鼓励企业积极争取服务业各类改革创新试点(示范),对当年新评为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及其他省级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奖励。
22.加快人才引育。每年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有计划地组织部分市服务业规上企业负责人、重点企业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行业协会负责人、新生代企业家和从事服务业工作的各级干部等开展针对性培训学习,支持申报省级以上人才计划,开拓企业家的视野和思路,提高各级干部做好服务业发展工作的能力。
三、附则
23.本政策适用对象原则上为符合温岭服务业发展方向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享受本政策的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纳税、缴纳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
24.市财政每年安排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资金,实行总额控制竞争分配,具体操作在资金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里明确。
25.企业发生以下情况的,取消当年度奖补资格:(1)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2)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3)税务部门信用等级评定为D类的。
26.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本意见实施前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按照本意见执行。原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