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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1-06 11:06 信息来源: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台州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划定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55号)

(四)《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6号)

三、主要内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下列地点及其一百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2.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风景名胜区域、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消防重点单位;

4.军事设施所在地;

5.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6.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

7.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8.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9.商品交易市场和建筑工地;

10.高层建筑、地下建筑。

(三)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非个人燃放类产品。

(四)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1.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为除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2.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3.应急管理部门可参照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三日),确保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五)实施时间

本通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实施,2022年12月1日发布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温政发〔2022〕33号)同时废止。  

四、适用范围

浙江省温岭市全市范围

五、注意事项

(一)太平街道、城东街道、城西街道、城北街道、横峰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三、正月初四、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六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六、关键词解释

【燃放安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七、新旧政策对比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增加了城北街道。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岭市公安局

解读人:徐波;职务:温岭市公安局治安大队副大队长

联系电话:0576-861068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