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5〕32号)

发布日期:2025-01-20 11:44: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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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12月4日作出的浙土审〔2024〕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 项目,土地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箬横镇上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966公顷,农用地0.4398公顷(除林地外),林地0.0141公顷,建设用地0.0427公顷;

箬横镇下轩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92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15公顷,建设用地0.0109公顷;

箬横镇东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184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18公顷,林地0.0049公顷;

箬横镇严家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45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454公顷;

箬横镇兴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47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943公顷,建设用地0.0536公顷;

箬横镇凤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49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486公顷,林地0.0628公顷,未利用地0.238公顷;

箬横镇桃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53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0286公顷,建设用地0.0251公顷;

箬横镇横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826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826公顷;

箬横镇浦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043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6264公顷,林地0.4090公顷,未利用地0.0078公顷;

箬横镇田园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2557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37公顷,林地0.0187公顷;

箬横镇贯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055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044公顷,林地0.0011公顷;

箬横镇车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4834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834公顷;

松门镇竿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7142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4918公顷,林地0.2177公顷,建设用地0.0047公顷;

松门镇胜北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532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0548公顷,林地0.4615公顷,建设用地0.0166公顷;

松门镇竿蓬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3231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0.2361公顷,林地0.0870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审〔2024〕15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太龙公路扩容提速工程(温岭市区至东部快速路)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 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土地勘测定界图(松门镇).PDF土地勘测定界图(箬横镇).pdf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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