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市级部门 > 市市场监管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执法 > 行政处罚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06号)

发布日期:2025-01-17 15:54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分享:

近期,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发现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5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防控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300538719ZX 的开花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太平陈苏珍小吃店销售的开花馒头进行抽样送检。

2024年11月06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SH2024083701的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08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的馒头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并扣押用于制作馒头的复配甜味剂(标称生产者名称:江西穗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袋,已拆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一包用于制作馒头的复配甜味剂;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3、罚款3100元。

二、抽样编号为DBJ24331000300538718ZX 的刀切甜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23日,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太平陈苏珍小吃店销售的刀切甜馒头进行抽样送检。

2024年11月06日,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 SH2024083700 的检验报告显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08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现场已无抽检批次的馒头销售,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并扣押用于制作馒头的复配甜味剂(标称生产者名称:江西穗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一袋,已拆封。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决定对其作如下处罚:1、没收一包用于制作馒头的复配甜味剂;2、没收违法所得900元;3、罚款3100元。

三、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030 的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09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太平江灵利食品商行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11月07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40624440101012C  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8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6日,从路桥副食品市场以6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2公斤上述白芷,销售价100元/公斤,至案发,上述白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00元,获利80元。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白芷经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将保存相关凭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白芷货值金额200元,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三、罚款3100元。

四、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013 的小米椒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9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北山菜市场潘海勇销售的小米椒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10月25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40624440101005C  的检验报告显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9日,从温岭市太平杭远食品商行以32元/箱的价格购进2箱(每箱1.5公斤)上述小米椒,销售价36元/公斤,至案发,上述白芷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8元,获利44元。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白芷经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将保存相关凭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小米椒为不合格。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小米椒的上级经销商为台州市椒江昊洋蔬菜批发商行,

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五 、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031 的白芷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09日,台州市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温岭市太平林华自选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白芷进行抽样送检。

2024年11月08日,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A2240624440101013C 的检验报告显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08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08月21日以36元/公斤的价格从台州市路桥区素素调味品商行购进10公斤上述白芷置于店内,之后将上述白芷以60元/公斤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上述白芷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获利240元。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白芷经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已建立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将保存相关凭证,履行了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批次白芷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其免予处罚。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白芷的上级经销商为台州市路桥区素素调味品商行,目前,案件已发起协查线索已抄送至货源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六、抽样编号为XBJ24331081305933432 的绿豆面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2月13日,温岭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依法对温岭市太平海丽食品店销售的绿豆面进行抽样检验。

2024年12月18日,温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编号为№:2024FW2226 的检验报告显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19日对当事人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并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0日,陌生人上门推销以4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5公斤上述绿豆面,销售价50元/公斤,至案发,上述绿豆面全部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50元,获利50元。现场未发现有同批次绿豆面经营。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将保存相关凭证,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鉴于当事人销售的绿豆面货值金额250元,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决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作如下处罚:一、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250元;三、罚款3100元。


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