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温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温岭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台州市财政局、台州市住建局、台州市自规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文件。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
三、主要内容
1.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原面积以不动产权为准)。
2.征收标准
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其中农村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地下建筑面积:主导性质为住宅用地的,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其他均按非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
3.减免政策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各地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
四、适用对象
温岭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五、关键词解释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六、注意事项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
七、新旧政策对比
1. 项目性质。新文件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原文件未明确。
2. 征收范围及对象。新文件:我市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原文件:本市城市(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及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包括临时建设房屋的单位和个人。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配套费应含在土地出让价款内。
3. 征收标准。(1)住宅项目。新文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征收,其中农村住房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原文件:中心城区60元/m²、中心镇50元/m²、一般镇40元/m²。(2)非住宅项目。新文件: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原文件:中心城区90元/m²、中心镇80元/m²、一般镇70元/m²。(3)地下建筑面积。新文件:主导性质为住宅用地的,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其他均按非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原文件:无相关规定。
4. 减免政策。新文件:明确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原文件:规定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医院医护设施、政府组织的安居工程、因市政建设需要拆迁的房屋、农民个人建房等的减免政策。
5. 征收流程。新文件:配套费按照项目属地原则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收取,其中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以立项文件为准)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0平方米)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收取;农民建房项目的配套费,委托所在地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代为收取。
原文件:城市(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单位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拆扩建项目规划审批表》时,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预收配套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实结算;个人建房的配套费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预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由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时征收。
八、解读机关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孙灵超 0576-86126550
温岭市财政局 杨楠 0576-86086637
温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陈强 0576-86103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