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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温征补公告〔2024〕69-0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5:09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浏览次数:

因石塘镇2024-11-09、10、11、12建设需要,拟征收海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405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偿安置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本公告期满前到温岭市石塘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提出申请的成员达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半数以上(不含半数)的,温岭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听证时间另行通知。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温岭市石塘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四、征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室外装潢和抢种抢栽的地上农作物一律不办理补偿登记。

五、本公告期限为 30 日。特此公告。

附件: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pdf 

附件:2.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附件:3.土地现状调查成果.pdf

联系电话:0576-86726307 监督电话:0576-89933886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