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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2024-09-30 14:33 信息来源:市应急管理局 浏览次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本条前三款规定的公开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现将有关重要事项公开如下:

温岭市应急管理局(汇总)2023年浙江2023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