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10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4]-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16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城镇村道路用地、公园绿地、教育用地 ,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南门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7745公顷,建设用地 1.6914公顷,未利用地0.0448公顷,林地0.0383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涉及房屋拆迁安置,按《温岭市太平街道前溪沿溪两侧区块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等文件规定执行。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4]-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