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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97号)

发布日期:2024-09-03 14:49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8月13日作出的浙土字(331081)A[2024]-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审批同意温岭市2024年度计划第16批次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横峰街道2024-05-06地块项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后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莞渭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1.9659公顷,农用地(除林地外)1.9659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23〕36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置。

五、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县人民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六、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七、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331081)A[2024]-0008号《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八、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日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