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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轻微免罚事项清单(202403)

发布日期:2024-09-03 09:42 信息来源:市交通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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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轻微免罚事项清单(2023)

 

序号

行业

领域

权力编码

事项名称

违法行为代码

违法行为名称

实施机关

业务类别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法律条款

违法

程度

违法情形

处罚

对象

处罚

种类

裁量基准

备注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3

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占用、挖掘公路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及时改正的

占用、挖掘公路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4

未经许可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占用挖掘公路用地2平方米以下;或挖掘深度在0.5米以下;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5

未经同意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6

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7

未经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第七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8

未经许可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39

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40

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41

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0 

公路

330218120000

对危及公路及设施安全、完好行为的处罚

100043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1 

公路

33021876600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00044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所有权人

/

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

12 

公路

33021876600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处罚

100045

未经许可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

13 

公路

330218766000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100046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所有权人

/

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

14 

公路

330218735000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100047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定标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超限治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道隧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20%以内,未造成危害后果,及时改正的

实际承运人

罚款

初次免予处罚;不是初次,尺寸的处100元罚款;重量的处1000元罚款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责令改正3.仅针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特定的限定标准;4.超过处罚标准,但不足一吨的不予处罚。

15 

公路

330218735000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100048

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超限治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

实际承运人

罚款

初次免予处罚;不是初次的处100元罚款

责令消除违法状态

16 

公路

330218735000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100049

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超限治理

1.《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

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货运车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超限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的,给予批评教育,可以不予处罚;(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三)车货总质量超过最高限值百分之五十的,对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部分,处每吨三百元罚款;对超过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处每吨五百元罚款。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轻微

车货总质量未超过最高限值20%的

实际承运人

/

免于处罚

1.责令消除违法状态;2.批评教育;3.超过处罚标准,但不足一吨的不予处罚。

17 

公路

330218735000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处罚

100054

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超限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实际承运人

罚款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8 

公路

330218684000

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的处罚

100055

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相关活动未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未影响公路畅通的并及时改正的

实施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发现后采取劝离、说服教育等柔性方式予以规范

19 

公路

330218463000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处罚

100057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滴漏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物不得触地拖行。车辆装载物易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的,应当采取厢式密闭等有效防护措施方可在公路上行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驾驶员或者车辆所有人(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20 

公路

330218270000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处罚

100058

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1 

公路

330218414000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处罚

100060

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应办许可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补种

22 

公路

33021827700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00061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恢复原状或责令改正

23 

公路

330218277000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处罚

100062

未经批准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24 

公路

330218369000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100064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1.责令改正;2.申请法院排除妨碍

25 

公路

330218369000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的处罚

100065

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实施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26 

公路

330218702000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处罚

100066

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安全保护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27 

公路

330218765000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00067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标志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资设置的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拆除

28 

公路

330218765000

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处罚

100068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标志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建设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29 

公路

330218696000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行政处罚

100071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超限治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单位或个人

没收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0 

公路

330218363000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处罚

100073

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公路养护管理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五条公路养护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作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公路养护作业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1 

道路

运输

330218459000

未按规定配载和运输危险货物,或者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处罚

200036

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专用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以及与所载运的危险货物相适应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备。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泄漏等。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未因此引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或加剧事故危害。

4.经责令改正,按执法部门要求完成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罚款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2 

道路

运输

33021801300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200307

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维护制度。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日常维护由驾驶员实施,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由道路运输经营者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车辆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等,结合车辆类别、车辆运行状况、行驶里程、道路条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确定车辆维护周期,确保车辆正常维护。车辆维护作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汽车维护的技术规范要求和汽车生产企业公开的车辆维护技术信息确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可以对自有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保证投入运营的车辆符合技术管理要求,无需进行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具备二级维护作业能力的,应当委托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二级维护作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完成二级维护作业后,应当向委托方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3 

道路

运输

33021801300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对车辆进行维护和检验检测的行政处罚

 

200046

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道路货运、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自道路运输车辆首次取得道路运输证当月起,按照下列周期和频次进行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一)客车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6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6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二)其他道路运输车辆自首次经国家机动车登记主管部门注册登记不满120个月的,每12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超过120个月的,每6个月进行1次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道路运输经营者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4 

道路

运输

330218778000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200065

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公共科目和区域科目考试均合格的,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10日内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核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以下统称从业资格证)。第十五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到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核定的范围外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应当参加当地的区域科目考试。区域科目考试合格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从业资格证。第十六条 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且已通过从业资格证考试

驾驶员

 

罚款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5 

34

道路

运输

330218493000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200069

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聘用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并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办理从业资格注册后再安排上岗。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6 

35

道路

运输

330218493000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行政处罚

200070

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继续教育由出租汽车经营者组织实施。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汽车经营者,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出租汽车经营者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7 

36

道路

运输

330218689000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200083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运输车辆。购置车辆或者已有车辆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并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5.不属于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罚款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8 

37

道路

运输

330218689000

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200084

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和聘用驾驶员等承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注明经营范围。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还应当注明客运班线和班车客运标志牌编号等信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39 

38

道路

运输

330218689000

道路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客运经营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处罚

200085

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或者聘用不具备从业资格的驾驶员参加客运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3.不存在涂改、伪造、编造《道路运输证》等违法行为。

4.按执法部门要求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且经评定,车辆符合相应的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

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0 

39

道路

运输

330218416000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200088

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配客站点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途经路线。客运班车在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可以在起讫地、中途停靠地所在的城市市区、县城城区沿途下客。

重大活动期间,客运班车应当按照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的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的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1 

40

道路

运输

330218416000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200089

不按规定的线路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的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2 


道路运输

330218416000

对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行政处罚

200090

不按照规定的日发班次下限行驶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起讫地、日发班次下限和备案的途经路线运行,在起讫地客运站点和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以下统称配客站点)上下旅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

违反前款第(一)至(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轻微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的

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3 

42

道路

运输

330218174000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处罚

200094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  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轻微

车辆初次被查处,货物没有脱落、扬撒等或脱落、扬撒但未污染路面,并当场改正的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1.责令改正;2.损坏、污染路面的,按照公路法规处罚

44 

43

道路

运输

330218608000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104

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交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营运。

1.《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轻微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5 

44

道路

运输

330218608000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105

未为车辆配备规定的服务设施和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交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监督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轻微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6 

45

道路

运输

330218608000

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违反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106

未制定规定的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城市公交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运行、进出站台提示、乘运秩序维持和车辆卫生保持等操作规程并监督实施。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四)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轻微

公共汽车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7 

46

道路

运输

330218146000

对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未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107

不按照规定设置巡游出租车相关设备、标识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车应当按照规定喷刷车辆标志色,设置顶灯和专用待租、暂停营业的标志,安装计价器,在醒目位置标明起步价和车公里运价等运费标准、经营者名称或者姓名以及监督电话。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五)巡游出租车客运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8 

47

道路

运输

33021877200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108

未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持经注册的从业资格证上岗,并在车辆醒目位置放置服务监督标志。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客运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第七十六条 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积极配合执法并及时改正的

客运出租汽车驾驶人员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49 

48

道路

运输

33021877200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285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不按次序候客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机场、车站、码头、宾馆、商厦、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为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候客经营提供必要场所,并维持秩序。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在公共场所应当依次候客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巡游出租车驾驶人员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按次序候车的。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从业资格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从业资格证。

轻微

初次被查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

改正

50 

49

道路

运输

330218116000

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行政处罚

200118

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道路客运经营、客运出租汽车经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十五日以下车辆营运证;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车辆营运证、经营许可证或者收回相应客运班线营运权:(六)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安装卫星定位终端设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或者未按规定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未保持设备装置4小时以内的,且未发生危害后果

道路运输经

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

改正

51 

50

道路

运输

330218760000

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134

出具的维修凭证未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品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维修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第(二)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向托修方出具规定格式的机动车维修凭证;维修凭证应当载明维修部位、配件生产商名称、保修期限等内容。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之一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未引发投诉的,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

改正

 

52 

51

道路

运输

33021876200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141

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在核定的教学场地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教练路线、时间进行培训。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涉事车辆不超过两辆(含两辆),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

改正

53 

52

道路

运输

330218762000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未与学员签订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等违法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

200145

增减教练车辆未按规定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增减教练车辆的,自增减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停业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并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且增减教练车不超过两辆(含两辆),并及时改正的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54 

53

道路

运输

330218772000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处罚

200172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第十六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首次发生,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改正的

驾驶员(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55 

54

道路

运输

33021877200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202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巡游出租汽车运营时,车容车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车身外观整洁完好,车厢内整洁、卫生,无异味;(二)车门功能正常,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三)座椅牢固无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动,靠背倾度可调,安全带和锁扣齐全、有效;(四)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五)计程计价设备、顶灯、运营标志、服务监督卡(牌)、车载信息化设备等完好有效。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56 


道路运输

33021877200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203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二)衣着整洁,语言文明,主动问候,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57 

55

道路

运输

330218772000

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200204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三)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及使用空调、音响、视频等服务设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58 

56

道路

运输

330218726000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00257

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租赁经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保存租赁经营信息,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数据信息。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建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管理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信息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59 

57

道路

运输

330218726000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200258

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机动车租赁经营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在经营场所或者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租赁流程、租赁车辆类型、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客服与监督电话等事项的。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单位或个人)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60 


道路运输

330218712000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

200262

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

机动车维修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初次被查处的及时改正

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单位)

/

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61 

94

工程

330218384000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的处罚

700004

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综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资料的整理和保管,保证工程资料真实、准确和完整;禁止篡改、伪造工程资料。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篡改、伪造工程资料,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拒绝、阻碍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轻微

工程资料不准确、不完整,内容不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主控项目,现场未发生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能够积极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2 

95

工程

330218782000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700028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安全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轻微

施工现场和员工宿舍出口标志有个别缺失或者轻微阻碍畅通,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3 

工程

330218516000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处罚

700042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招投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轻微

超过法定期限3个工作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但主动改正取得中标人谅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4 

工程

330218575000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700050

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招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轻微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泄露标底,但实际不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5 

工程

330218586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700075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质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轻微

轻微(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安全问题或者安全事故隐患,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1. 分包给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2.分包给不符合资格或资质的承包单位,实际未实施的。

3.分包合同中对主要材料采购、机械设备和结算条款约定不明确的,或者签署分包合同双方资格(身份信息)不明确且无法提供相应证明的;

4.项目部未设立独立的资金帐户和资金台帐的;

5.在履行审批(备案)过程中手续不到位的。(包括已组织实施未签订好分包合同、签订分包合同前未办理审批备案手续等)

6.专业分包、专项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资质从事劳务合作,能及时补办劳务资质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6 

工程

330218335000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700083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安全生产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轻微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7 

工程

330218035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处罚

70010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轻微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现场施工环境差,存在通风效果差、照度不足、道路泥泞、排水不畅等;

2.箍筋间距偏大导致数量不足,隧道锚杆间距偏大,减少数量低于5%;

3.路基填筑材料粒径不符合规范要求,最大粒径不超过规定值的3倍。

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能够返工、修理,立即整改,不需要变更设计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68 

工程

330218356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的处罚

700109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合同履约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四)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合同工期内擅自调整主要管理人员,或者调整后主要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轻微

人员资格条件符合合同要求且未违法在其他项目兼职(小型项目经审批兼职的除外),但未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已经擅自调换;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注意:1.符合条件的人员变更表已经提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未审批的,施工、监理单位已经书面报告催告审批的,不予行政处罚;2.其他条件符合,但因调整人员违约金发生争议,双方已经提交有关机构调解或者已经起诉的,不予以行政处罚;3.有证据证明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职,建设单位未予以同意的,不予处罚。责令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变更

4.人员社保关系不在中标单位或者合法分包单位的,不认定为该单位人员;

5.建设单位对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人员变更已经予以审批的,对施工、监理单位不予处罚。对建设单位违规行为移送其上级部门

69 

工程

330218088000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处罚

700118

交通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质量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要求建设单位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未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造成工程质量一般事故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造成工程质量较大及以上等级事故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同时满足:

1)首次实施该违法行为;

2)工程开工一个月内;

3)及时改正

4)未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注意论证是否属于办理开工许可的过程行为

70 

工程

330218044000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700120

对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建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0日,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71 

工程

330218742000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处罚

700125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一)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的;

轻微

未按规定进行样品管理,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72 

工程

330218A84000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行政处罚

700182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样品管理制度,提倡盲样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二)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的;

轻微

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数据未出现偏差,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73 

工程

330218A85000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政处罚

700183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活动,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三)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轻微

借工作之便推销建设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尚未履行,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74 

工程

330218A83000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的行政处罚

700184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未按规定申请变更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检测机构的名称、注册地址、检测场所地址、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检测机构应当在完成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变更。

发生检测场所地址变更的,许可机关应当选派2名以上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其他变更事项许可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检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提交资质申请。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  检测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轻微

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超期1个月以内,能立即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75 

工程

330218583000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700146

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合同履约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从业单位应当落实岗位责任登记制度,按照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责任登记表纳入工程档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业单位未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填报责任登记表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

轻微

人员资历、履历等符合合同要求且实际在岗的,检查发现,立即组织整改;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76 

工程

330218470000

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处罚

700147

从业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合同履约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就工程内容与其他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应当选择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实施劳务合作的。

轻微

施工单位与非依法设立的劳务合作单位实施劳务合作,进场作业不足10天,且未造成质量、安全问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77 

工程

330218064000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处罚

700148

交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质量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的。

轻微

工程正式开工30天以内,建设单位仍未在工程现场设置质量管理机构、配备足够具有相应管理能力的管理人员;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78 

工程

330218021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或者设置在危险区域的处罚

700149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或者设置在危险区域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安全生产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在已发现有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隐患的危险区域设置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五)施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或者作业区的;

轻微

未将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79 

工程

330218508000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的处罚

700150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轻微

未按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发现失实试验检测数据;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80 

工程

330218569000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的处罚

70015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按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比对试验,验证检测机构的能力,比对试验情况录入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参加比对试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1.《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2.《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检测机构或者检测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四)不按照要求参加比对试验的。

轻微

检定、校准和验证、比对的频率或者参数不满足规范要求,或未开展有效性判定;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81 

工程

330218569000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处罚

700152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试验室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施工、监理单位设立的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配备具有相应知识技能的专业人员和必需的仪器设备,定期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和检测能力的验证、比对,在核定的专业和项目参数范围内按照规范开展试验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完整。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从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施工、监理单位设立试验检测机构或者工地临时试验室,未按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配备专业人员、仪器设备,未按该款规定开展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或者检测能力验证、比对,或者违反规范开展试验检测、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的。

轻微

违反规范、超越核定的专业或者项目参数范围开展试验检测,试验检测数据未出现错误;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82 

工程

330218276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处罚

70015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合同履约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合同中列明的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在合同工期内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主要管理人员确需调整或者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因身体健康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履职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意调整。调整后的主要管理人员,其资格条件应当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未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岗履职,或者违反该款规定在其他工程项目兼职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1.除项目经理、总工、总监外,施工、监理单位的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要求和合同约定在岗履职,累计不在岗天数月平均10天及以下(累计完成合同工期不满整数月的按整数月计);或者连续30日内不在岗天数达到7天及以下的。

2.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的。

3.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

4.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或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83 

工程

330218582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处罚

700163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检测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五)按照规范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保证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未按规定开展施工试验检测,事后检测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或者能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84 

工程

330218582000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实施现场影像记录的处罚

700164

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综合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 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六)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四)施工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未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工程质量符合施工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或者能立即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工程项目合同段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85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查、核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条件,或者对不符合的资料进行签认的处罚

700165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查、核查相关安全生产资料和条件,或者对不符合的资料进行签认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一)审查施工安全专项风险评估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工程开工报告,核查工程开工前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不符合监理规范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不得签字确认;(二)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核查施工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和关键设备到位情况,核查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应当取得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考核合格证书,核查相关设备的合格证书、检验检测报告或者验收报告。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86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的处罚

700166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三)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气污染问题;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87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的处罚

700167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试验检测或者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四)按照规范实施监理试验检测,并对施工单位的试验检测工作实施检查。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88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出监理指令的处罚

700168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未发出监理指令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五)对施工单位使用、安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材料、构配件,或者未经监理人员签字同意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提出整改要求或者暂停施工要求,同时抄报建设单位。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89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或者对结构物隐蔽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的处罚

700169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实施监理旁站并做好监理记录,或者对结构物隐蔽工程的关键工序验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六)按照规范实施监理旁站并及时、真实、完整地做好监理记录;对桥梁、隧道、码头、船闸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在其关键工序验收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工程实体未发生质量问题,施工现场未产生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改正

90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的处罚

700170

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签认监理资料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监理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七)项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对所监理的工程履行下列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七)对完成的工序及时签署意见,对完工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时进行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工程计量文件在监理合同约定时限内及时签字确认。

《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发证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五)监理单位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轻微

符合签认条件,监理未签认已经默许下道工序实施,能够及时组织整改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91 

工程

330218038000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处罚

700171

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环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五款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未对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轻微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能够及时改正的;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92 

工程

330218A780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700187

注册造价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造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的,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到新聘用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变更期间1个月以内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个人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

93 

工程

330218A80000

对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700189

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

工程造价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及其聘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注册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应当包括造价工程师的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内容。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造价工程师的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注册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未按照要求提供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信息,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超期1周以内一年内首次被查获;愿意签署《轻微违法告知承诺书》的。

单位

免罚

告知承诺,免予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