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9-29 16:37
信息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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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要求,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精神,及时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协调问题,努力做到行政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特开展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三、主要内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对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分别明确了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中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0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1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方式:0576-80686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