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10817324304288/2024-10758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成文日期:
- 2024-09-26
- 发布单位: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温综执〔2024〕30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WLD-76-2024-0001
温综执〔2024〕30号
关于印发《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中队、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9月20日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
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台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依照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结合具体违法情形作出判断并处理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各执法办案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公正、公开以及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保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属于《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以下统一简称《适用标准》)的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照《适用标准》的规定,并综合考虑当事人具有的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下列因素:
(一)当事人是否有主观过错及过错大小;
(二)违法所得金额大小;
(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短;
(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
(五)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
(六)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
(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
(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
第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
(二)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拒不执行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决定的;
(四)严重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六)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时期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裁量权幅度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已满75周岁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改正的;
(三)因残疾或下岗失业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改正的;
(四)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五)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七)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九条 具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的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给予的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几种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或者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下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在罚款幅度内,给予罚款基数以上的处罚。
本条所称罚款基数为幅度上限和下限的平均值。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或者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合理确定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及幅度范围。
第十二条 在案件调查完毕后,对于当事人不具备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条件的,按《适用标准》处罚有一定幅度的,按照中间幅度对应的金额提出处罚意见。
第十三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中,应当结合本办法第六条等规定,就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理由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拟适用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就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及最终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理由作出说明。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说明存在何种减轻、从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五条 对同一违法事实实施行政处罚时,其适用行政处罚的依据,应当适用同一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充分说明理由,经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变通适用《适用标准》。
第十七条 《适用标准》中规定“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最高额罚款时包含本数外,不包含本数,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次数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处罚次数的总和。同一违法行为的间隔时间,以前次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间与当前违法行为发生时间的间隔时间计算。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处罚事项划出机关及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原则上可以直接适用。
省、市级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裁量明显不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等,将导致案件处罚明显不当的,可以充分说明理由,经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变通适用。
第十八条 对尚未列入《适用标准》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过罚相当的原则,作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或者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明显不同的;
(三)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但滥施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情形的。
第二十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情况,纳入本系统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 《适用标准》中规定以面积为单位进行处罚的,一平方米以下的按一平方米计算,一平方米以上的, 采取四舍五入法取整数;以其他计量单位进行处罚的,按上述计算方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温综执〔2020〕32号)及对应裁量基准同时废止。
附件:1.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
2.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标准(城乡规划方面)
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 2024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