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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台温政复〔2024〕71号

发布日期:2024-09-25 09:52 信息来源:复议应诉科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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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德,职务局长

申请人卢某被申请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124作出的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不服,于20243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38收悉。本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3月14日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4作出的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拥有合法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安平东路。为核实涉案房屋被纳入强制征收范围的情况以及征收手续和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人于2024年1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涉案政府信息。申请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属于政府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现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2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未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温岭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规定答复相关房屋征收文件。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124作出的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并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所作的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合法。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指派专人就我市前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通过浙江省拆迁监管系统平台、温岭市城建档案馆进行检索查询,发现被申请人房屋所在的大溪镇安平东路区域不存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项目,故被申请人无法检索到与此相关的政府信息存档资料。被申请人在对申请人申请事项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关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之规定,及时向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2024124作出的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1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表,要求公开“申请人拥有合法审批国有地及合法所有的房屋位于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安平东路。现申请人获悉其合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合法所有的房屋面临被强制征收,为核实征收手续及程序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申请调取如下信息:1.征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证明;2.征收红线图;3.‘四规划一计划’,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4.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5.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6.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决定;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的凭证或证明;8.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的公告;9.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调查结果;10.房屋征收补偿的方案;1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的证明;1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的证明;13.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签署的《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14.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信息内容;15.审计机关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后,公布的审计结果”。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签收。2024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告知申请人其房屋所在位置不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无法检索到相关资料,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答复,于2024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行政复议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面单,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申请人提供的照片,检索情况记录,检索截图,邮寄凭证,本机关对申请人制作的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检索情况记录、检索截图等证据可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相关信息,被申请人通过“浙江省城镇小区数字化管理系统”、“温岭市城建档案馆管理系统”等平台及书面档案,检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情况”、“大溪镇安平东路”、“卢加明”、“大溪镇”等字样,均未检索到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涉案信息公开答复,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经检索不存在,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收到涉案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答复并于次日邮寄给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124作出的温建政信公2024X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411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本复议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六十八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