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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9-20 10:38:44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位于温岭市某动物诊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动物诊所的药柜内有2个丙泊酚注射液空盒(生产批号23AA028),当事人在开展动物诊疗中使用了丙泊酚注射液,但未能提供使用该药品所开具的全部处方笺。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详细检查,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同时对现场检查过程和涉案物品进行了拍照。2023年7月15日,本机关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为温岭市某动物诊所的执业兽医师,也是该诊所的经营者,于2019年8月8日经执业兽医备案在该诊所从事动物诊疗活动。2023年12月28日,当事人购入2盒丙泊酚注射液,共10支。2024年5月29日、2024年5月31日,当事人各使用2支丙泊酚注射液,并开具了处方笺,但还有3次诊疗活动当事人使用了6支丙泊酚注射液没有开具处方笺。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了6支丙泊酚注射液未开具处方笺的诊疗所得共计300元。
2024年9月15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依据《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执业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的”之规定,以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元整(¥300元);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法律视点:
执业兽医开具处方,是执业兽医亲自诊断、治疗的重要依据,体现了执业兽医对诊断、治疗结论的负责。当事人在动物诊疗活动中使用丙泊酚注射液但未开具处方笺的行为违反《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执业兽医师应当规范填写处方笺、病历。未经亲自诊断、治疗,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动物诊疗有关证明文件。”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年来,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人们的兴趣爱好,动物诊疗行业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无证开业”“无证行医”、不按规定开展动物诊疗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在此,我们借这个案例给动物医院和宠物主人以警示,务必认识到开具处方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处方是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的基础和条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开具处方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