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岭市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方案优化调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9-13 17:26:42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办公室(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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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共保体:

为加快推进我市西兰花产业提质升档,积极探索西兰花保险对于稳定我市西兰花种植、保障种植户收益的作用,我市于2022年起开展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期间,年保费从492.84元增长到671.39万元,该险种得到了广大西兰花种植户的肯定,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现因原取数平台已关闭,无法获取西兰花价格数据,且取单个寿光市场的价格无法切合目前越来越多元化的销售情况,为更好地实现该险种的可持续发展,在调研基础上对我市的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进行了优化调整,并经温岭市农险协调小组会议通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保险条款名称:将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修改为“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二、调整条款第三条内容:将取数平台更改为农业农村部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http://www.moa.gov.cn),且将对标价格从山东寿光单个市场变更为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的全国均价,同时离地价格系数根据规则作相应调整,增加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及约定取数平台关停等问题的实施途径。

三、完善条款第二十四条内容:完善赔偿计算公式中的单位名称。

四、修改条款第二十六条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将原第二十六条中的“销售量”全部改为“产量”。

五、增加条款第三十三条内容:增加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

六、调整费率表名称:将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地方财政补贴型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修改为“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七、完善费率表中保险金额的表述内容。

八、取消费率调整系数。

九、取消费率调整系数后,保险费计算公式作相应变动。

 

附件:1.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2.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911

 

 

 

 

 

 

 

 

 

 

 

 

 

附件1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地方财政

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窗体顶端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兰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兰花”):

(一)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生长正常;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由被保险人合法种植或管理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兰花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约定的目标价格:

根据近5年西兰花种植盈亏情况,约定目标价格确定为2.2/公斤。

月平均离地价格: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西兰花月平均离地价格参考每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全国均价,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moa.gov.cn,路径:首页-数据-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数据查询)公布的全国西兰花批发价数据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离地价格=约定保险期间内每月发布的全国均价×0.33(离地价格系数)

如果连续两年保险期间内西兰花平均离地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启动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则根据释义列明规则调整离地价格系数。

如果约定取数平台因故关停影响西兰花价格数据获取,则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替代方案。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四)战争、骚乱、盗窃、恐怖活动及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保险西兰花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西兰花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价格风险保险期外收获并出售的情况。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西兰花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兰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土地流转租金和人工等成本确定为3300

在保险期间内约定西兰花每亩产量为1500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如下表:

每月约定每亩产量明细表

月份

约定占总产量比例

约定每亩产量(公斤)

11月

20%

300

12月

25%

375

1月

35%

525

2月

20%

3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西兰花成熟采收开始时起至采收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一般从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28日(或29日)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开始前15天完成投保,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投保人的投保请求。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兰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西兰花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西兰花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西兰花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第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条  (一)保险单正本;

第二十一条 (二)索赔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西兰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西兰花收获上市后发生价格风险,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月平均离地价格高于0.57元/公斤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月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月平均离地价格(元/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赔偿金额=∑每月赔偿金额

(二)当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0.57元/公斤(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月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赔偿金额=∑每月赔偿金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小于被保险人实际产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大于被保险人实际产量的,保险人按实际产量计算赔偿。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西兰花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约定目标价格是根据实地调研农户反馈的每亩西兰花物化成本与亩产,结合农业部门相关数据及意见综合确定,约定目标价格2.2/公斤。

(二)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

1.系数调整启动条件

在连续两年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西兰花的平均离地价格相较于前一年持续上涨或下跌,且这两年的平均涨幅或跌幅达到或超过10%。

2.系数调整计算方式

保险西兰花价格波动达到系数调整启动条件时,根据两年保险期间平均涨幅或跌幅对应的调整比例对离地价格系数进行调整,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离地价格系数=上一年离地价格系数×系数调整比例

 

 

 

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表

两年保险期间平均涨幅或跌幅

连续上涨时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

连续下跌时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

[10%,15%)

95%

105%

[15%,20%)

90%

110%

[20%,30%)

85%

115%

[30%,50%)

80%

120%

50%及以上

70%

130%

调整后离地价格系数保留两位小数,在启动新一轮调整前维持不变。

 

 


附件2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地方财政

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一、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西兰花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兰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土地流转租金和人工等成本确定为3300

二、保险费率

10%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抄送:市府办,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温岭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24年9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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