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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公告(温征告〔2024〕86号)

发布日期:2024-09-11 16:24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保护科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 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省政府于2024年6月28日作出的浙土整字(331081)[2024]0005号《浙江 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 审批同意☆2024年度温  岭市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三)。

二、征收土地用途与位置

温峤镇2023-13-07地块(温峤镇中心大道辅路高坵段配套工程) 项 目,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四至: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三、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茅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面积为0.0231公顷,农用地 ( 除林地外)0.0107公顷,建设用地0.0124公顷。

四、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1.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温岭市人民 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温政发〔 2023 〕36 号)文件规定执行。社保安置按《温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岭市被征地 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温政发〔2018〕51号)文件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情况:本次征收不涉及房屋拆迁安 置。

五、温岭市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 施。

六、行政复议、诉讼权告知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整字(331081)

[2024]0005号《浙江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方案审批意见书》批准 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 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七、本公告期限为 10 个工作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6-89933697 监督电话:0576-89930297

附件:土地勘测定界图.pdf

温岭市人民政府

 2024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