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23310817303305155/2024-1066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温公管〔2024〕3号
- 成文日期:
- 2024-07-31
- 发布单位:
-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方案的通知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水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商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4〕17号),按照《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台公管办〔2024〕3号)要求,经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现将《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岭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2024年7月31日
进一步构建规范有序招标投标市场若干意见贯彻落实方案
序号 | 任务 | 工作要求 | 落实措施 | 实施时间 | 责任单位 |
一 | 构建立体多维监管体系 | 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 | 1.市公管委会同市发改局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组织制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 | 8月1日 | 市公管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水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市商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下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市发改、经信、自规、住建、交通运输、农水、海洋经济、商务、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温岭分局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本行业招标投标工作,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
3.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按权限依法查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 |||||
推动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 4.应用全省统一的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 8月1日 | 市公管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5.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弄虚作假、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资质借用挂靠、以行贿方式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和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案件协查配合,开展招标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 已实施 | ||||
6.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行政监管,加大对招标投标市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检查力度,并将相关信息纳入本行业全省统一的信用评价体系进行评价,实现招标市场与履约现场联动,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 |||||
加强招标投标多跨协同治理 | 7.国资监管机构应将国有企业组织招标和参与投标纳入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从严管理。 | 8月1日 | 市财政局 | ||
二 | 推动招标行为规范有序 | 严格审批核准招标事项 | 8.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项目审批、核准文件中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 已实施 | 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统一招标信息发布媒介 | 9.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同时推送到温岭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 | 已实施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规范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 | 10.规范应用各行业全省统一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未使用省统一示范文本的,不予备案。 | 即时 | 市公管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1.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选用评标评审方法,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资格审查不予通过条款、否决投标条款。 | 已实施 | ||||
12.严格按照招投标“七个不准”要求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类似业绩,同一招标项目有多项投标资质要求的,不得排斥联合体投标人。施工总承包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条件中不得再另行设置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资质要求。 | |||||
加大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公示力度 | 1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前将拟发布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示不少于5日。 | 8月1日 | 市公管委 | ||
三 | 健全交易竞争择优机制 |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 14.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交易场所、平台、系统、数据库等的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数字证书互认、电子营业执照、电子保函(保险)等技术应用,持续提升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水平。 | 已实施 |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优化评标方法和评标机制 | 15.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应否决投标情形的,应在否决投标前就拟否决情形向投标人进行书面(在线)询问核对,并书面(在线)记录询问情况和投标人反馈情况。 | 已实施 | 市公管委 | ||
16.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在书面评标报告中,对每个中标候选人的评审情况和推荐理由进行说明。 | 8月1日 | ||||
尊重和保障招标人自主权 | 17.稳步推进“评定分离”改革,探索在施工项目中试行“评定分离”。 | 8月1日 | 市公管委、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18.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增加评标委员会定量评审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 | |||||
19.投标人存在撤销投标文件和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不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等情形或被行政监督部门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导致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该投标人再次投标该项目。 | |||||
四 | 加大合同履约管理力度 | 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 20.招标人和中标人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的价格、工期、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等内容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中标人的投标承诺进行约定。 | 已实施 | 市公管委 |
2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包含合同订立情况。 | |||||
落实履约管理责任 | 22.招标人应建立健全项目合同履约管理制度,发现中标人有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不按规定履职或擅自更换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照合同约定处理,并通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 | 8月1日 |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23.对在招标人发包项目中发生过合同违约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拒绝接受其在招标人其他项目上的投标。 | |||||
加强履约信息公开 | 2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在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上公开合同订立信息。 | 已实施 | 市公管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2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公开项目重大变动、合同重大变更、合同中止履行和解除、履约验收、价款结算等履约情况信息。合同金额变更超过10%、工期延长超过15%、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完成施工验收前变更等应作为合同重大变更情形进行公开并注明原因。 | 8月1日 |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健全履约信用管理 | 26.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可以依法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 已实施 |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