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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 08- 30 17: 21 信息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各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管理,提升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效率,更高效率推进项目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施工图审查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1.严格落实施工图分类审查制度。按照特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前审查、低风险工程免于审查、一般工程施工许可后审查的方式,对施工图审查实施分类管理工程分类详见附件1。一般工程在建设单位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将全套施工图上传图纸系统,即可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施工图纸。一般工程原则上在基坑(槽)开挖前通过施工图审查

2.进一步提升施工图审查效率。施工图审查全面实施联合办理,容缺受理,容缺受理材料清单详见附件2。对提交的审查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及时受理,最长不超过24小时(工作日),材料缺少的应及时提出。原则上中型及以下项目施工图联合图审一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不超过7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项目从受理到发证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大型项目不超过12个工作日(不含设计单位修改时间)。勘察设计单位在接到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后,应立即组织设计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并及时上传,勘察设计单位落实第一次审查意见实施限时承诺制度,即执行大型工程修改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不超过5个工作日。

3.探索开展施工图审查二审终审制。施工图审查机构首次审查必须全面、准确,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审查意见及时全面修改,从而减少复审次数,缩短图审阶段总用时。对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审查的“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应当及时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对二次复审未通过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发放告知函详见附件3,告知未通过原因,并抄告市住建局质安科。同时,对涉嫌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应及时反馈设计单位整改,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抄告市住建局。

4.实施施工图审查提前服务机制。对于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以及其他有开工时间节点需求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立项批文和确定勘察设计单位后,可申请提前确定施工图审查服务机构。图审机构要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确定项目的图审团队,加强与设计单位沟通协同,及早解决设计过程遇到的技术问题,提前缩短施工图设计修改时间,提升施工图设计质量和施工图审查效率。按照分阶段施工许可的需要,做好施工图分阶段审查服务。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其他专项工程四个阶段顺序选择分别或组合申请施工图审查,图审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与阶段内容相对应的审查意见。对于列入市级及以上重点项目、大型项目或拿地即开工项目要主动靠前服务,并建立加急审查制度。

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1.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要推行精细化服务,加强与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沟通,全程积极指导和配合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做好审查意见的整改和修改工作;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承诺时限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施工图的修改和上传工作。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制度,加强人员力量配备,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深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及时掌握最新的技术动态,首次审查必须全面、准确,做到审查意见一次性告知,不断提高审查质量和服务效率。

3.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行校核、审核、审定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开展工作,落实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

三、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1.建立通报机制,对于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中存在质量把关不严、效率低下、服务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等行为的,或无正当理由未落实主管部门对项目政策性审查意见的,或超出审查时间,或一个项目漏审2条强条的,通报一次;与送审单位串通弄虚作假,欺骗主管部门,包括对送审勘察设计图纸有重大缺陷、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但审查作为合格项目,出具虚假审查报告或审查合格书的,或对项目勘察、设计的质量安全隐患漏审导致出现工程事故的,或一个项目漏审3条及以上强条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纳入重点监管一年内被通报2次或纳入重点监管的图审机构,按照框架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暂停分派新审查业务3—6个月,情节严重的取消入围资格

2.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的检查,对勘察设计质量差,一年内发生三审及以上审查次数3次的、超时限落实审查意见或拒不修改的、服务较差被业主或施工图联合审查机构投诉经查实的进行通报,并纳入勘察设计单位信用评价超越资质或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理。

 

 

 

                  温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828日             

                

               温建[2024]114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