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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8-28 15:33 信息来源:市财政局 浏览次数:

(图文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参考《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浙财法〔2023〕7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温岭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

二、起草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等

三、主要内容

本次制定分三大类(会计类、政府采购类、资金类),对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进行相应调整,总数81项(会计类3项、政府采购类58项、资金类20项),对违法情节和裁量基准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

同时,该文件对从重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作出规定,明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分档,按照情节轻微、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四种情形修订裁量基准。

四、适用对象

温岭市财政局对财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实施意见。

五、注意事项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导致本实施意见及裁量基准与其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六、关键词解释

(一)行政裁量权基准: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二)数量词语解释:裁量基准中所称“以上”“以下”,除特别说明外,“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但最高等次均包括本数。所称“不足”“不满”“大于”“小于”都不包括本数。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温岭市财政局

解读人:温岭市财政局办公室(政策法规科)

联系方式:0576-80686551